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正宏企業社即黃俊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