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甲○○ 被 告 正宏企業社即黃俊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