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移轉之扣薪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鄭必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967號請求請求給付移轉之扣薪款 項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上午9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楊尚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尚穎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 記 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