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王國忠
- 當事人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龍展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186號原 告 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陳 報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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