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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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