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