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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曾鴻銘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6樓
  • 被告
    媚登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媚登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97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8日送達原告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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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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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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