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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上訴人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豐州律師
七路1號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6年新簡字第35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尚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35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