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 上訴人
-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劉豐州律師
- 七路1號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6年新簡字第35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