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579號原 告 乙○○ 被 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 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