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6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64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617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訂期民國96年12月0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審理,兩造均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