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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聲字第1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新一強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08月6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西松郵局第2359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08月06日以台北西松郵局第2359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略謂:聲請人已受讓案外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債權,特以此函通知台端等語,惟上揭存證信函經以「遷移」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證一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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