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聲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新一強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08月6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西松郵局第2359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08月06日以台北西松郵局第2359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略謂:聲請人已受讓案外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債權,特以此函通知台端等語,惟上揭存證信函經以「遷移」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證一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