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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原告
岱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富元律師
被告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驊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之損害金每月新台幣100.000元計算,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核定價額為新台幣新臺幣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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