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2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6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亞博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博通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被異議視同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