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侯益鑫即名冠實業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雯即銘晟實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