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9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兼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辰○○
- 被告
- 寅○○○
卯○○○
丁○○○
子○○○
戊○○
庚○○
丑○○○
壬○○
辛○○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除依民國97年07月21日所為裁定更正外,另應再更正為: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設定債權額比例各二分之一」及事實理由欄第二項第(六)目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
。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及事實理由欄第二項第(七)目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之記載、事實理由欄第二項第
(八)目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三分之二,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及事實理由欄第二項第(九)目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六項,係屬明顯誤繕、漏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