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43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被告
- 東弘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43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上午10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