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5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倫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5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上午9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5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上午9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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