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李秀春即真省錢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