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升川電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08號上 訴 人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川電機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本庭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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