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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2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61號

原告
甲○○
被告
亞博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博通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被異議視同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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