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382號原 告 車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返還票據之訴案件適用普通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為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返還票據事件,審理中被告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