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382號被 告 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原 告 車洋行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返還票據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504, 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