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利息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