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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給付利息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上訴人
被告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利息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6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利息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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