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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

上訴人
原告
侯益鑫即名冠實業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雯即銘晟實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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