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