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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