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何清池法官曾參與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前審即本院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何清池法官應行迴避本案之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該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而該條款所稱之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係指法官曾經參與下級審審判,不得於上級審復行審判該事件而言。至法官僅參與前審之調查證據、宣示判決、起訴前之支付命令、保全程序或訴訟進行中裁定之裁判者,均與本案判決無關,不得指為參與前審裁判。經查:本院何清池法官固參與本院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遷讓房屋事件98年9月2日前之言詞辯論期日,並進行調查證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查核屬實,惟何清池法官僅參與前審之調查證據,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尚無自行迴避本案審理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執此聲請何清池法官迴避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之審理,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