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念祖翁金緞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何清池法官曾參與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前審即本院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何清池法官應行迴避本案之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該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而該條款所稱之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係指法官曾經參與下級審審判,不得於上級審復行審判該事件而言。至法官僅參與前審之調查證據、宣示判決、起訴前之支付命令、保全程序或訴訟進行中裁定之裁判者,均與本案判決無關,不得指為參與前審裁判。經查:本院何清池法官固參與本院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遷讓房屋事件98年9月2日前之言詞辯論期日,並進行調查證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查核屬實,惟何清池法官僅參與前審之調查證據,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尚無自行迴避本案審理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執此聲請何清池法官迴避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之審理,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法官迴避,另行指派其他法官審理等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