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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
    丁○○

  • 上訴人
    被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長億分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844號上訴人即被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長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7,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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