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844號上訴人即被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長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7,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