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同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12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一支郵局第8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曾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01日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以94年度裁全字第67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嗣經聲請人提供擔保金辦理提存,並聲請以94年度執全字第3209號實施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再聲請以97年度裁全聲字第5號裁定撤銷假扣押,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於97年3月12日以台南一支郵局第82號存證信函寄發相對人,並定20日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前揭存證信函經以候投逾期而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戶籍謄本各一份、存證信函一份及回執影本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