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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聲字第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國忠

聲請人
同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12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一支郵局第8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曾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01日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以94年度裁全字第67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嗣經聲請人提供擔保金辦理提存,並聲請以94年度執全字第3209號實施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再聲請以97年度裁全聲字第5號裁定撤銷假扣押,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於97年3月12日以台南一支郵局第82號存證信函寄發相對人,並定20日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前揭存證信函經以候投逾期而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戶籍謄本各一份、存證信函一份及回執影本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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