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7號原 告 立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3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