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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17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7號

原告
立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3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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