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 原告
- 岱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元律師
- 被告
-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驊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之損害金每月新台幣100.000元計算,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核定價額為新台幣新臺幣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