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4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汰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汰祥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54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汰祥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54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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