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大慶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弄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雙連三段六巷9弄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