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大慶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弄1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雙連三段六巷9弄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