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鉅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1弄8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