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台灣華基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34號原 告 台灣華基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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