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郁旭華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1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344,17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