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勞簡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勞簡字第8號
- 原告
- 乙○○
- 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
- 被告
- 朋馳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勞簡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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