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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勞簡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勞簡字第8號

原告
乙○○
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告
朋馳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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