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新小字第42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鼎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即鼎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新小字第424號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