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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救字第4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相對人
舜泰企業社即陳顏巧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舜泰企業社即陳顏巧賢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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