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台灣華基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34號原   告 台灣華基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浤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3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