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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583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583號

原告
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丁○○部分,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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