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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何清池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名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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