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金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00元,應繳納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