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8,265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2370元。 ㈡陳報本件是否願由本院管轄而為審理(依起訴狀所附證物一及證物二,本件糾紛兩造業以書面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被告住所地本院轄區,為求程序正當,故有查明之必要),如不同意,請於繳費後,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或不予繳費由本院駁回本件訴訟,再另行起訴。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