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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

原告
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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