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
- 原告
- 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