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 原告
- 承浩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鑫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