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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原告
承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鑫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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