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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19號

確認負責人身份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19號

原告
王林春燕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送達代收人
施郁芳
被告
博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昕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負責人身份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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