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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57號

原告
牟聯瑞
原告
牟聯秀
原告
連傑權
原告
陳沛棠
原告
王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峻旭
被告
媚登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英
訴訟代理人
嚴勳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9日上午11時33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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