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57號
- 原告
- 牟聯瑞
- 原告
- 牟聯秀
- 原告
- 連傑權
- 原告
- 陳沛棠
- 原告
- 王美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峻旭
- 被告
- 媚登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英
- 訴訟代理人
- 嚴勳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9日上午11時33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5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9日上午11時33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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