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 原告
- 凌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碩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志書報社即曾麗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20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