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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23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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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雖於上訴期限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查本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本件上訴狀未有上訴人之印文,及所附委任狀亦未有委任人及受任人之簽名或印文。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及補正相關印文或簽名,如逾期未補正,上訴程序即有不備,本院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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