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435號
- 原告
- 風王企業有限公司附設MY外語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40元及自民國9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依業經被告簽名之MY外語國際語言教育中心學員權益須知所載,被告與訴外人周明宏同意且了解,參加MY外語客製作家教班,共同購買18堂(每堂貳小時)共36小時。足見被告確已報名參加原告開設之外語家教班。
二、依手機簡訊內容相片2張顯示,原告曾於民國99年3月12日以手機簡訊通知被告上課事宜,被告亦以手機簡訊回傳「我會過去上!」,顯然被告已表明上課之意願。
三、依MY外語國際語言教育中心學員退費手續表所載,學員退費必須係已繳費後,若不想繼續上課,始能要求退費,且須親自臨櫃辦理退費手續,但若被告尚未繳費,且未親自臨櫃辦理,則不得求退費。被告尚未繳費,又未親自臨櫃辦理,自不得請求退費。
四、被告既已報名參加原告開設之外語家教班,又不符退費之規定,其自動放棄上課之權益,與原告無關,且原告並未因其未上課而減免教師薪資等相關之支出,故被告仍應負擔全額之補習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