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4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李席程
- 被上訴人
- 竑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源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新小字
第451號於民國99年10月7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是依上開規定可知,小額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如上訴狀未載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自動提出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原審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10萬元,乃由本院新市簡易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於民國99年10月7日判決在案,嗣因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於上訴期間之99年11月1日提起上訴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在案,然其上訴狀僅聲明上訴,未載明上訴理由,茲經本院查詢,上訴人至99年11月23日止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到院,是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7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