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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原告
丞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輝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被告
宏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南
訴訟代理人
葉文忠
被告
高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8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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